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宣传品管理办法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宣传品管理办法

湘西职院党字〔2022〕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宣传品是展示学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宣传品的建设和使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品是指学院各部门、学生社团、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师生员工个人,因工作、学习需要,设置在校内的宣传橱窗、电子屏、海报栏、标语、横幅、展板、彩旗、空飘、气拱门、标识标牌、广告、海报、通告、通知、启示等宣传物品,以及经学院批准的校外单位、个人的相关宣传品。

第三条 校园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处协调各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第二章 校园宣传品的管理

第四条 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设施由学院统一规划、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内随意设置宣传设施。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门办公或管理区域内设置宣传橱窗、海报栏等设施,设置前需报宣传处审批。

第五条 校园宣传品内容应积极健康,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各管理责任部门要对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严把政治和舆论导向关,确保用语用字规范,表述准确,内容真实科学,图片使用恰当,杜绝具有歧义、误导等问题的用语用图。

第六条 校园宣传品的管理事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院统筹的宣传活动,由宣传处牵头,会同相关举办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二)在校园公共区域或院级宣传平台进行宣传,须提前 1-2天填写《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经宣传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在部门管理的区域或宣传设施平台进行宣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校内师生员工个人的宣传品,须经所在区域或所使用的宣传设施平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食堂、超市、建筑工地等经营和施工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场所以外的区域设置宣传品,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本场所外区域做宣传的,须经管理部门审核、宣传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校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宣传品,确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做宣传的,须经业务对接部门审核、宣传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因长期或一段时期工作需要的长效性宣传品尽量采取固定设置方式,设置前应报所在区域管理部门审批。长效性宣传品的制作应注重质量和美观,对残破、变形、掉落、过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更新或清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区域设置横幅、喷绘、展板、气球、空飘、气拱门等临时性宣传品,重大主题宣传、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新生报到、校园招聘等重要工作确需设置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执行。临时性宣传品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工作或活动结束后2天,最长不得超过10天,设置期满后需及时清理。

第九条 宣传品设置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引发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秩序。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墙面、行道树、路灯柱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各种印刷品。

第十条 校园内一般不得张贴、悬挂、喷涂、播放经营性广告或带广告性质的宣传物品。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发放各类宣传品(含公益类传单等)。

第三章 责任与违规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各部门、个人,对校园宣传品负有如下责任:

(一)各部门须对本部门及本部门管理对象的宣传品负责,包括内容的审核、活动范围的管理、宣传品设置期满后的清理等;

(二)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生活用房及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应制止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内容在本部门区域内设置任何宣传品的行为;

(三)全院师生员工应共同维护好校园环境,发现任何单位、个人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宣传处举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宣传品的处理:

(一)校园宣传品的内容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未按规定设置的各种宣传品,由管理部门督促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整改或清除,并视情况作公开通报、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宣传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