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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湘西职教3号)

发布时间:2025-12-17 阅读次数:

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湘西现代 职业教育集团的批复》(州政发〔2018〕3号),组建湘西现代 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集团总部设在湘西民族职业技 术学院(地址: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陵山大道3号)。

第二条 集团是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州内外 职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在自愿、平等、互利基 础上,组建的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的非法 人性质的教育集团。集团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成员维系原有 的法人地位、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资产结构和人事关系, 独立核算财务。



第三条 集团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 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 式,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完善职业院校治理结构,深化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增强湘西州职业院校发展的整体实力,培养更 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区 域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加入集团实行“自愿参加、优势互补、共生互赢 权责对等”原则。凡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具 备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 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 加,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要求退出 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集团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即视为 自动退出。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任期负责制。

第六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 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校企合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和充分利用集团内优势师资和实训基地,实 现资源共享,为集团成员队伍建设、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及学生 实训、教师实践、员工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提供支持;

(二)院校对接好企业用人规格,共同优化专业建设与人才 培养方案,广泛开展订单式培养,实现零距离上岗;

(三)院校面向企业开展员工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 术开发等服务活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企业优先接纳成员院校的师资培训、学生实习与就业, 参与院校全方位的教学管理活动,从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支 持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提高院校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形成生源链、产 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产品供求链等, 对集团成员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广泛宣传;

(六)开展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抢占职业院校发展的制高点;

(七)协助政府和行业做好现代产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 规划,对湘西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和人才培养提出建设性和 指导性意见;

(八)积极推进集团院校成员之间的联合办学、学生实训、 学分互认和教师培训、教师互聘等工作;

(九)定期举办行业技能竞赛,提高院校学生、企业员工的 技能水平和职业能力;

(十)建立奖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学习成才;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有关职教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集团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 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人力资源;享有集团规 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4.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有权 使用“湘西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的统一标志,可以集团的名义开 展有关活动;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6.其他权利。

(二)集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向集团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 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交纳会费,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6.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 一)成员企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与成员院校签订人才需求订单;

2.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的优秀毕业生;

3.优先获得成员院校研发的科技成果;

4.根据需要可申请成员院校对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5.参与院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 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6.可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 偿服务。

(二)成员企业单位的义务:

1.给成员院校提供办学所需的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 面的信息;

2.为成员院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便利;

3.及时向成员院校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 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参与就业指导;

4.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院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 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2.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优先接受集团成员单位捐赠;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院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 院校任教;

6.同类同层次的院校可以互认学分,不同层次院校之间可以 开展联合办学;

7.办学中遇到困难,可向集团申请援助。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参与集团日常管理工作,参加集团相关会议、活动;

2.根据企业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 业培养具有全面综合素质和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院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 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 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 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一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院校的支持;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等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决策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4.通过合法途径为成员单位争取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集团成员组 成,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 事若干名。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发展规划、方针及目标,确定集团的年度工 作计划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确定内设机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集团成员的退出;

(六)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统筹集团内资源,协调各成员关系;

(八)推动校企和校际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九)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十)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由州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选举常务理 事,常务理事推选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 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 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 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 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休 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 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集团专门委员会构成及岗位职责;

(四)审核和接收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六)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主持集团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向州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 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业建设委员会、产教融合 委员会、学生招就委员会、师资建设委员会、科技服务委员会、 计划财务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 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单位。

第二十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职业教育,熟悉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 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 4名, 委员若干人。各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经费来源

( 一)集团成员缴纳;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三)有关单位及社会捐助、政府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 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 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按要求接受内部 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 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 过,并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监督下 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州职业教育。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生效。